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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照市教育局、财政局的批复审核意见开展相关资助工作

作者: 时间:2023-05-11 10:11

摘要:贵阳市卫生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

贵阳市卫生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精神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领导为副组长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生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全面领导学校的资助工作。学院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全校学生资助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学院学生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科),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县镇非农业的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年级顶岗实习期间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生活费用,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的资助。

第五条 国家资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困学生,可优先享受资助,切实解决就学困难,其优先享受资助资格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1.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的学生;

2.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因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残疾学生;

5.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学生。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每年秋季招生宣传工作中,由招生就业办公室、学生科共同负责印制《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我校录取通知书一并发放给录取新生。

第八条 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由班主任组织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证明材料。

1.农村户籍、县镇非农业户口的学生递交《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复印件(未办理身份证的学生只需递交户口复印件);

3.本细则中第六条所指特困学生还需提供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等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4.属城市学生需递交居委会、民政部门或父母所在单位所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在每年9月份完成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审核评定工作,并将初审结果在校内公示五天无异议后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审核、汇总。并按照市教育局、财政局的批复审核意见开展相关资助工作。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条 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减扣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工作职能分工,建立专门资助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凭证及工作开展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按月发放,班主任(含联合办学的学校)要认真负责,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每月30日前据实填报国家助学金发放信息月报表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领导小组将汇总表(含电子文挡版和纸质版)于下月5日前上报市教育局。

第十三条 联合办学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坚持“谁注册、谁管理、谁负责”的发放管理原则,与我校联合办学的学校学生由我校负责组织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工作,本校应该建立完整的资助学生信息档案备查。

第十四条 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月10日前将国家助学金(上月)发放至学生手中(资金不到位的情况除外)。各班主任、联办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扣发学生助学金,违者后果自负。

第六章 助学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坚持依法治校,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每年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奖学金、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及解决其他学生就学困难问题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电子注册工作要求,建立中职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为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工作服务。

第十八条 对家庭经济特困学生据实开展先入学、后资助、再注册的贫困学生就读“绿色通道”助学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对学校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家助学金,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助效益。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建立阳光助学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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